(2017)鄂0106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余国毅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余国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任小旭,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国毅,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国毅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6)鄂0106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国毅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77-79号5单元5层2号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建筑面积:89.77平方米),并依法查封了案外人殷涛名下自愿为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百姓之春18栋1单元11层1号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现因本案已���入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提供担保的房屋的查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殷涛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百姓之春18栋1单元11层1号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