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苗维霞与唐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维霞,唐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6155号原告:苗维霞,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唐青,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苗维霞与被告唐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苗苗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