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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苗维霞与唐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维霞,唐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6155号原告:苗维霞,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唐青,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苗维霞与被告唐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苗苗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