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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樊越诉米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越,米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401号之二原告:樊越,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林,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莎,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担保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单元35层3503-3506号。负责人:武敬军。本院根据原告樊越的申请,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川0104民初1401号保全裁定,对被告米莎名下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房屋和位于XX市XX区车位产权予以查封。现原告樊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米莎名下所有的位于位于XX市XX区房屋和位于XX市XX区车位产权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