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1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樊越诉米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越,米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401号之二原告:樊越,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林,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莎,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担保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栋1单元35层3503-3506号。负责人:武敬军。本院根据原告樊越的申请,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川0104民初1401号保全裁定,对被告米莎名下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房屋和位于XX市XX区车位产权予以查封。现原告樊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米莎名下所有的位于位于XX市XX区房屋和位于XX市XX区车位产权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