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秀贤与姜亮亮、孙瑜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贤,姜亮亮,孙瑜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845号原告:王秀贤,农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强,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亮亮,农民。被告:孙瑜谦,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秀贤与被告姜亮亮、孙瑜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强、被告姜亮亮、被告孙瑜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秀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姜亮亮、孙瑜谦连带偿还王秀贤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姜亮亮、孙瑜谦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为了购房,于2012年7月3日向王秀贤借款10000元,并由二人向王秀贤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王秀贤多次索要,二被告拒绝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姜亮亮辩称,王秀贤所述事实属实,同意王秀贤的诉讼请求。孙瑜谦辩称,欠王秀贤借款10000元,已于2013年农历正月3日还清,不同意王秀贤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姜亮亮、孙瑜谦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1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王秀贤系姜亮亮之姨。2012年7月3日,姜亮亮、孙瑜谦为购买房屋交首付款需要,向王秀贤借款10000元,并由姜亮亮、孙瑜谦向王秀贤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王秀贤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交纳保全费120元。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根据原告王秀贤在庭审中提交的借条可以证实,2012年7月3日,姜亮亮、孙瑜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房屋交首付款需要,向王秀贤借款10000元,该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该借款发生距今已有4年多时间,王秀贤起诉姜亮亮、孙瑜谦连带偿还借款10000元,其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瑜谦辩解的,借款10000元已还清的意见,王秀贤予以否认,孙瑜谦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向王秀贤偿还借款,因此,对孙瑜谦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亮亮、孙瑜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贤借款10000元。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均由被告姜亮亮、孙瑜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