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毛某某、董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某,董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关镇中心村村委会会计、报账员兼中心村党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址同上。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23日被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永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关镇中心村村委会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2月23日被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某、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冀03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9.5万元发还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关镇中心村。原审被告人毛某某、董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贵林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鹿美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