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李大阔与陈吾祥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阔,陈吾祥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536号原告李大阔,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陈吾祥,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阔诉被告陈吾祥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大阔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吾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大阔撤回对陈吾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大阔负担。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王条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雨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