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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湘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济南湘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485-2号原告: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北陶管营村。法定代表人:曹君龙,董事长。被告:济南湘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67-1号济南长安永顺木材市场***号。法定代表人:刘义斌。原告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湘嘉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廊坊海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