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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祁竞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竞,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120号原告:祁竞被告:XX原告祁竞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祁竞与被告XX是朋友关系。2013年7月21日,被告XX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元,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原、被告双方就7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双方约定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不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被告XX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向原告祁竞借款7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2016年7月21日前还款。被告XX为原告祁���出具借据一份。7000元借款,被告XX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祁竞与被告XX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祁竞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XX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综上,原告祁竞主张被告XX偿还借款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祁竞借款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葛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