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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景福、史怀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景福,史怀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于景福,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史怀周,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安丘市职工子弟学校保安,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景福与被执行人史怀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于景福代为偿还的、被执行人欠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5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6月24日,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史怀周在安丘市职工子弟学校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史怀周在山安丘市职工子弟学校处收入41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