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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军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军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514号原告:安徽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唐长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冶,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安徽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军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安徽大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