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学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学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989号原告: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98767110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袁家。法定代表人:柯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学友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21762540580N)。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吴家段。法定代表人:陈学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学友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梦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