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肖德亦与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陈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亦,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陈猛,陈诗通,陈东,唐厚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22号之一原告:肖德亦,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街道万福村,组织机构代码:450902200039188。法定代表人:陈猛。被告:陈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陈诗通,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东,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唐厚前,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德亦与被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陈猛、陈诗通、陈东、唐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德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德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德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5元、财产保全费2350元,合计4965元,由原告肖德亦负担。审判员 王家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燕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