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贵文与靳晓丽、杨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文,靳晓丽,杨浩,杨贵文,靳晓丽,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贵文,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靳晓丽,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杨浩,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杨贵文与靳晓丽、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贵文于2016年11月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杨贵文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按民事判决书依法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晓丽、杨浩与申请执行人杨贵文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2016)鄂030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靳晓丽、杨浩偿还申请执行人杨贵文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依法计算),案件受理费7260元,执行费2709元,被执行人杨浩从2017年4月起每月25日前付2000元,每年底(12月31日)至少付4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最后支付利息。1、账户:42×××75;户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十堰车城支行。二、若被执行人杨浩未按照上述协议还款,该协议作废,还按照原判决执行。三、本协议签订后,杨贵文同意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若靳晓丽、杨浩未按照协议履行,杨贵文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