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0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牙信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牙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牙信,男,东乡族,生于1981年1月1日,小学文化,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东乡族自治县。2009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元,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湧,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牙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牙信及其辩护人朱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马牙信受贩毒上线的雇佣、指使在定西市安定区城区以埋放毒品的方式进行贩毒。同年6月22日、6月23日,马牙信受贩毒上线的安排分别在定西市安定区南环路恒正大桥广告牌下、交通路金夫人婚纱摄影对面电杆下向吸毒人员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计1克。后马牙信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净重2.03克。从定西市安定区南川飞天路马牙信的租房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70.97克。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牙信在审理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路某某、薛某某证言,被告人马牙信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称量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牙信受他人雇佣、指使,贩卖毒品海洛因7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牙信在案件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减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牙信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牙信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马牙信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牙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ViVo牌手机一部、电子秤一个、剪刀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刘军汉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力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