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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段忠旺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忠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忠旺,男,1981年10月27日生,山东省青州市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忠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忠旺到庭参加诉讼。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段忠旺驾驶鲁C×××××-鲁M×××××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14KM+673.9M处时,与行人孟祥敏相撞,致孟祥敏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段忠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忠旺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段忠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忠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判决书等,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忠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段忠旺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段忠旺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段忠旺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段忠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忠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窦秀兵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人民陪审员  马开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