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特4号申请人:王某,女,1960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称,请求宣告侯某死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1998年12月27日走失,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申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侯某,男,1959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路××楼1门505号,系申请人王某的配偶。1998年12月27日侯某出走去向不明,2006年本案申请人王某曾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侯某失踪,后经(2006)东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侯某为失踪人,并指定王某为侯某的财产代管人。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侯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侯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侯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作为被申请人侯某的配偶,在被申请人多年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申请,且被申请人已于2006年11月21日被宣告为失踪人,距今已超过法定期限,在本案中亦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故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侯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