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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德忠与王加林、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忠,王加林,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忠,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王加林,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三街37号。法定代表人:王加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德忠与王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加林不能履行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王加林仍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苏09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6)苏09执125号案件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王加林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阜宁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德忠申请执行王加林、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由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