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峰、道日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峰,道日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266号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宋士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志堂,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道日娜,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道日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赤峰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