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志市康安供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顾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市康安供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顾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405号原告:尚志市康安供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住所地:尚志市西大直街***号。法定代表人:任延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永强,男,该单位清欠办主任。被告:顾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尚志市一曼新区*号楼。原告尚志市康安供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顾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志市康安供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财产保全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世田审 判 员 王利娟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宛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