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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吴冬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吴冬梅,吴坚名,陈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路8号负责人郑志海,行长被申请人吴冬梅,女,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申请人吴坚名,男,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被申请人陈可珍,女,汉族,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坚名、陈可珍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以自有资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可珍所有的位于北海市云南路翡翠园6幢7号商铺、北海市云南路翡翠园5幢1号商铺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或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