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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虎山分公司与徐海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虎山分公司,徐海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虎山分公司。被执行人徐海威,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本院在执行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威海虎山分公司与徐海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协助办理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手续,违约金、垫付款、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从申请执行人应返还被执行人的购房款中抵扣,申请执行人于预售合同解除后三日内返还剩余房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3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