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义与王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王文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83号原告宋义,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文阁,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宋义诉被告王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义、被告王文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义诉称,宋义与王文阁系朋友关系。2009年1月1日,王文阁向宋义借款5900元,并出具书面欠据一枚,约定按每月2分计算利息。宋义曾向王文阁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文阁立即偿还宋义借款本金5900元,并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王文阁辩称,宋义是打黑彩的,欠款是打彩票欠下的钱,但是后来彩票中奖后,已经以奖金折抵了欠款,欠款已经偿还完毕了。经审理查明,宋义与王文阁系朋友关系。宋义提供欠据一枚,拟证实王文阁自2009年1月1日向其即可5900元,约定月利2分。王文阁对于欠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辩称,欠据中载明的借款系其在宋义处打黑彩所欠,且已经偿还完毕。但对于其辩解,王文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宋义对于王文阁辩解所述内容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宋义、王文阁的当庭陈述、欠据原件一枚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文阁自宋义处借款一事,有王文阁出具的欠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王文阁债务为打黑彩所欠,且已经清偿完毕的辩解,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王文阁应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对于利息的给付标准有书面约定,其约定合理合法,且为证据证实其给付过宋义利息,故对于宋义要求王文阁按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宋义借款本金5900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如被告迟延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