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杜桂芝诉被告张艳红、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杜桂芝,张艳红,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3092号原告:张金,男,1954年5月28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杜桂芝,女,1962年10月17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系杜桂芝丈夫。被告:张艳红,女,1968年9月22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娜,女,1989年7月17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杜桂芝诉被告张艳红、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原告杜桂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被告张艳红、张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杜桂芝诉称:张忠才为吉翔家电摩托城的经营者,与张金在同一商场经营家电。2015年9月26日张忠才向杜桂芝借款20万元,2016年3月21日向张金借款15万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张忠才2016年5月份死亡,张艳红系张忠才的妻子,张娜是张忠才的女儿,此债务为张忠才、张艳红、张娜的共同债务。因与张忠才关系好,所以他按月利率2.25分给张金结算利息。张金、杜桂芝诉至法院,要求张艳红、张娜给付欠款35万元及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张艳红、张娜辩称:张忠才已死亡,对借据的真实性不能核对,不能认定所借钱款是否交付。张忠才确实通过银行给张金转款,双方可能有其它经济往来,转款日期在前,而出具借据日期在后,不能认定为利息。证人为张金公司的员工,证言不应采信。应驳回张金、杜桂芝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金与张忠才在同一商场经营,张金经营摩托车,张忠才经营家电,共同使用吉翔家电摩托城的牌匾。赵珊珊是吉翔家电摩托城的文员,张金与杜桂芝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26日张忠才给杜桂芝出具借据,向杜桂芝借款20万元,2016年3月21日张忠才给张金出具借据,向张金借款15万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2015年9月30日张忠才通过银行向张金转款54000元,2016年张忠才通过银行向张金转款40500元。诉前张金、杜桂芝申请对张忠才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洪泉乡,产权证号022303-00169的楼房予以查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忠才给张金、杜桂芝分别出具的借据,两枚张金的银行流水。本院认为:张金、杜桂芝庭审中称与张忠才在2013年开始发生借款往来,因关系较好,张忠才每年按月利率2.25分给付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利息,并重新出具借据。张金、杜桂芝所提供银行流水记录,2015年9月30日张忠才通过银行向张金转款54000元,是2015年20万元的年利息,2016年张忠才通过银行向张金转款40500元,是2015年至2016年15万元的年利息。证人赵珊珊出庭证实张忠才与张金、杜桂芝的借据是由其打印的,并证实在打印借据时是在当年结清利息后。张金、杜桂芝所提供证据能够证实将钱借给张忠才,张忠才每年进行利息结算,并重新出具借据。张金、杜桂芝所以提供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此债务发生在张忠才与张艳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据中注明用于经营吉翔家电,所以应认定此债务为张忠才与张艳红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张金、杜桂芝要求张艳红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张娜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艳红辩解不能核对借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钱款的交付,张金、杜桂芝所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确认为张忠才给付利息,双方可能有其他经济往来,但张艳红对辩解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本院对张艳红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张金、杜桂芝欠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6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执行完毕止,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执行完毕止。二、驳回张金、杜桂芝对张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张艳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广新审判员 赵中奎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