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涛与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随劳仲案字[2015]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涛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涛主动放弃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按要求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劳仲案字[2015]8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