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辉与任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任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654号原告:王辉。被告:任东。王辉与任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王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2020元,由王辉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艳& # xB;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殷 程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