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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谭小花与重庆联鹏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花,重庆联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148号原告:谭小花,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彭轶,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6号国窖建材汇展中心B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9165XJ。法定代表人:谭元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花诉被告重庆联鹏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联鹏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唐舒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 鸣书 记 员 冉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