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福云与金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福云,金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2122号原告:蔡福云,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忠华,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蔡福云与被告金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福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蔡福云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悠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