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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桂云、黄冬艳等与李春福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黄冬艳,李春福,李春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13号原告:王桂云,男,1986年7月11日生,壮族,住开远市。原告:黄冬艳,女,1988年12月17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蔡雪梅,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春福,男,1961年8月12日生,彝族,住开远市。被告:李春生,男,1965年1月20日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云、黄冬艳与被告李春福、李春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云、黄冬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云、黄冬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云、黄冬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桂云、黄冬艳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