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桂云、黄冬艳等与李春福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黄冬艳,李春福,李春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13号原告:王桂云,男,1986年7月11日生,壮族,住开远市。原告:黄冬艳,女,1988年12月17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蔡雪梅,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春福,男,1961年8月12日生,彝族,住开远市。被告:李春生,男,1965年1月20日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云、黄冬艳与被告李春福、李春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云、黄冬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云、黄冬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云、黄冬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桂云、黄冬艳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