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绥棱县 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绥棱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05号申请人:绥棱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吴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全玉红,女,现住绥棱县西南街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号XXX(1-1),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吴树本,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绥棱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XXX)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XXX)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锦州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吴树本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XXX)予以冻结;申请人绥棱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绥棱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XXX),期限为一年;冻结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XXX)期限为一年;冻结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凯达木业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XXX),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吴树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XXX)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绥棱县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宏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