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张卫东、高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张卫东,高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51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3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04358157。负责人:柳彬。委托代理人:吴义佳,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黎黎,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卫东,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高嵩,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诉被告张卫东、高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东、高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