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虞金树与余良益、余瑞星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金树,余良益,余瑞星,黄运国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122号原告:虞金树。委托代理人:曹巍,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余良益。被告:余瑞星。被告:黄运国。原告虞金树诉被告余良益、余瑞星、黄运国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计5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顺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