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嘉明、王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嘉明,王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厦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被执行人:张嘉明,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王金英,女,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嘉明、王金英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02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嘉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1269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周晖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三庭周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