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荣福贵诉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荣福贵,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荣福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人民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羽,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苏鹏雯,该单位执法大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荣福贵因诉被申请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行终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荣福贵的���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6)黑06行终81号行政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柏 坤审 判 员 皇甫延玉审 判 员 赵 良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宋 英 杰书 记 员 郝 欣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