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兴华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兴华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162号原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长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兴华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园17号。法定代表人:田长陇。原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华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腾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