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陆伟国与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国,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409号原告陆伟国,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苏北路与106国道交叉口濮阳市。被告蒋勇,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陆伟国与被告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伟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勇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伟国撤回对被告蒋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伟国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校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