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云云与范智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云,范智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59号原告:周云云,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小翠,系原告母亲。被告:范智文,男,汉族。原告周云云与被告范智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