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季忠需与XX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忠需,XX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856号原告:季忠需,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XX军,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号。负责人:范丹彦,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季忠需与被告XX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