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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钮银良因与被上诉人严红梅、武汉宏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国萍,严红梅,武汉宏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国萍,女,汉族,江苏省吴江市人,住江苏省吴江市。委托代理人韩鹭、李宏,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红梅,女,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宏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严红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新华、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钮银良因与被上诉人严红梅、武汉宏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月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60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潘国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严红梅、武汉宏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国萍撤回对被上诉人严红梅、武汉宏建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才审 判 员  汪福庚代理审判员  叶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佳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