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欧某与周某、郑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周某,郑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43号原告:欧某,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郑某,男,1979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欧某诉被告周某、郑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司法文书,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