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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欧某与周某、郑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周某,郑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43号原告:欧某,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郑某,男,1979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欧某诉被告周某、郑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司法文书,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