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石生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石生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石生,男,1964年5月9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国有绵江林场护林员,户籍所在地瑞金市,现住瑞金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石生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赣0781刑初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范石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7月12日,瑞金市长源林业有限公司与杨九生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瑞金市长源林业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杨九生对经营的位于绵江林场黄麻布片区的林木进行砍伐。2014年7月25日至9月5日,瑞金市长源林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管理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许可杨九生雇请工人在黄麻布片区牛牯覃屋背、水湖塘、祥树坑山场进行连续不断的砍伐作业,累计滥伐的林木89.92立方米。瑞金市长源林业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受到刑事追究。2014年7月25日起,被告人范石生就受聘担任瑞金市绵江林场护林员,管护范围是国有绵江林场黄麻布片区的公益林和商品林。根据国有绵江林场的管理要求,护林员应对自己管护范围巡山20天以上,及时发现、制止乱砍滥伐行为并予以上报。上述期间内,被告人范石生作为该林区的管护人员,一直未到该林区进行林区巡山护林活动。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瑞金市绵江林场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护林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及护林员分工会议记录,证人刘某、谢某、钟某1、朱某1、朱某2、黄某、钟某2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范石生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石生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国有林场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护林员工作职责,致使其管护范围内的林木被滥伐89.92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归案后,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范石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范石生上诉提出他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范石生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国有林场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护林员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范石生就本案的定性提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综合考虑范石生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坦白罪行等事实和量刑情节,以玩忽职守罪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育代理审判员 黄丽月代理审判员 刘廷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