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475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朱某,男,1977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