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元群、铜仁市碧江区扬帆幼儿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群,铜仁市碧江区扬帆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王元群,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松桃县。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扬帆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杨光文。本院在执行王元群申请执行铜仁市碧江区扬帆幼儿园工伤赔偿争议一案,已生效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碧劳人仲案字(2016)第41号仲裁裁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赔偿款人民币49190.1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人民币2万元,尚欠29190.13元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全部履行了分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碧劳人仲案字(2016)第4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