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成祥与葛日玛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祥,葛日玛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109-1号申请执行人马成祥,男,1961-12-16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大沙头四社27号。诉讼代理人马俊贤,亲友。被执行人葛日玛吉德,女,1982-4-4出生蒙古族,地址敖镇乌兰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成祥与被执行人葛日玛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内0623执1109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