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春香、易某某与被执行人中方县中方镇鸭嘴岩村长畲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香,易某某,中方县中方镇鸭嘴岩村长畲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曾春香,女,1988年1月14出生,汉族,农民,中方县人,住中方县。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女,201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中方县人,住中方县。法定代理人曾春香,女,1988年1月14出生,汉族,农民,中方县人,住中方县。系易某某母亲。申请执行人曾春香、易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晓玲(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方县中方镇鸭嘴岩村长畲村民小组。负责人曾跃毛,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方县人,该组组长,住中方县。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方县中方镇鸭嘴岩村长畲村民小组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