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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权与陈维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权,陈维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罗权,男。被执行人陈维彪,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4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利息84133元(按月百分之二的利率标准,从2015年7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6755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6年9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540元、执行费2968元,共计2983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维彪的银行存款2983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