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辉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9号罪犯王辉,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碚法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8.01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王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