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裁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永信、倪淑云与张雅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信,倪淑云,张雅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28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信,男,1950年7月17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甲山镇料北沟村。申请执行人倪淑云,女,1957年1月2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雅仙,女,1975年7月8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付营子乡红石砬村。本院在执行张永信、倪淑云与张雅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雅仙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