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1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庆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表人:杨晓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的账户资金85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应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