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祥安、湖北鄂西北房县林权交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鄂西北房县林权交易有限公司、崔巍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祥安,湖北鄂西北房县林权交易有限公司,崔巍,叶道恕,湖北宇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保2号原告:熊祥安,执业药师。被告:湖北鄂西北房县林权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ma487jbg2b。法定代表人:崔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巍,湖北鄂西北房县林权交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叶道恕。被告湖北宇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中路1号51幢2-5-1号。注册号:420300000219234。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祥安诉被告湖北鄂西北房县林权交易有限公司、崔巍、叶道恕、湖北宇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祥安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叶道恕的银行账户人民币余额210198.33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祥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叶道恕在中国建设银行房县支行账户人民币余额210198.33元予以冻结。财产保全申请费2000元,由原告熊祥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