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光新与龙土金、梁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新,龙土金,梁玉芳,龙彦兆,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民初397号原告陈光新,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龙土金,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梁玉芳,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龙彦兆,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胜利长堤4号。法定代表人:龙土金。被告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宝满村。法定代表人:梁玉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光新起诉认为,原告与五被告分别签订了编号:XH20160429C《借款/担保合同》、XH20160531C《借款/担保合同》,XH20160630B《借款/担保合同》、XH20161011《借款/担保合同》、XH20161102B《借款/担保合同》。原告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将借款出借给被告龙土金,并由被告梁玉芳、龙彦兆、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龙土金、梁玉芳、龙彦兆、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五被告先后偿还了800万元本金后就再未偿还任何款项。为及时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龙土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人民币8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2、判令被告梁玉芳、龙彦兆、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土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前保全费及诉前保险公司收取的保函费等全部费用。五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请求法院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陈光新与被告龙土金、梁玉芳、龙彦兆、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原告陈光新与被告龙土金、梁玉芳、龙彦兆、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5月1日,被告龙土金尚欠原告陈光新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万元整),利息人民币1168.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合计:人民币2668.8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二、原告陈光新同意被告龙土金对余下欠款2668.8万元分24期偿还(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止每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110万元),若被告龙土金按约还款2640万元,则原告陈光新同意免除被告龙土金剩余欠款28.8万元及2017年4月份的利息。三、被告梁玉芳、龙彦兆、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同意对被告龙土金上述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龙土金、梁玉芳、龙彦兆、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余下的全部债务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416800元减半收取20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83000元,均由五被告共同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付,由五被告在2017年5月30日前迳付给原告。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林成审 判 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欧小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海芳 搜索“”